桂莲学校才刚毕业,就透过长辈的介绍嫁进乡里有财有势的陈家,乡人当时直称桂莲有福气。由於婚後数年,桂莲一直未替陈家添个一丁半子,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,以隆重的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来。被冷落的桂莲不满先生与婆家的现实无情,但法律能保障她吗?
由於我国采一夫一妻制,桂莲的先生既已与桂莲结婚,又再以隆重婚礼将怀有身孕的外遇对象迎娶回家,这样的行为已明显构成重婚罪。
如果桂莲提出告诉,她先生将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,「有配偶而重为婚姻」之行为,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且重婚罪并不是告诉乃论罪,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去检举,检察官知道了,便要加以侦办。
而外遇第三者已怀孕的事实,表示先生在与桂莲有婚姻关系时,即发生与人通奸行为,还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,「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」的通奸罪。判决确定的话,桂莲还可向先生要求民事上的损害赔偿。
另外,如果桂莲已不眷恋这段婚姻,她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事由,以先生有「重婚」或「与人通奸」行为,请求判决离婚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条,桂莲还可以向先生要求财产上及精神上的损害赔偿。
*资料来源: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