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>> 好聚不好散─野百合怎麽会有春天?

从潘越云事件谈离婚制度缺失与去除通奸罪刑

资料来源: 妇女新知基金会

前几天影剧版出现知名女星潘越云被抓奸的大篇幅报导,虽然影剧版从来不缺明星疑似外遇的新闻,但是,女明星的外遇总是被特别渲染,只是这次媒体报导一反常态对这位女星颇多同情,少有谴责,主要是因为这位女星所面临的婚姻处境,引发大家重新思考外遇是否真的罪无可赦?

潘越云坦言十年婚姻不协调,结婚第二年就数度尝试协议离婚,但在先生始终不愿意离婚,自己又无法和对方相处的情况下,她只好与先生分居,并和他人发展亲密关系,导致被先生抓奸在床。即便如此,潘越云始终希望先生顾虑女儿、愿意放手,让两人平和的结束婚姻关系。

本会正是因为看见社会上许多人正面对与这位女星相同的处境,因此多年来致力於倡议好聚好散、无过失离婚,以及免去婚姻外合意性交的刑事处罚,让想离婚的人可以更为和平的离开婚姻,也让在婚姻外发展亲密关系的人,不必背负刑事犯罪的罪名。

现行离婚制度陷人入罪

以现行的离婚制度,双方一旦缔结婚姻,想离婚只有两种方法,一种是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进行「协议离婚」;若双方对离婚无法达成共识,想离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诉请「裁判离婚」。

但是,要能够诉请裁判离婚成功,必须要能列举出对方的恶形恶状,才能说服法官自己无法继续维持婚姻。妇女团体过去常常戏称民法1052条的裁判离婚,简直是十大恶人条款,非得要构成「虐待、遗弃、意图杀害对方、失踪超过三年」…等严格条件,才能脱离婚姻。

然而困在婚姻中的多是平凡人,却因诉讼门槛而逃不出婚姻坟墓。在协议离婚及裁判离婚之外,目前法律上没有其他的路可走。但在这两者之间的灰色地带,正是像潘越云这样苦恼的众多平凡人,卡在只剩下空壳的婚姻而不知何去何从。

虽然在民间反映之後,部分法官的判决逐渐放宽,认为只要能够举出难以维系婚姻的概括事由,就能够采用民法1052条之2的「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」请求法官裁判离婚。但是,到底两人要交恶到什麽程度,才足以被认定为「重大事由」而得以离婚,现在仍完全倚靠法官的自由心证,也依赖自己遇到哪位法官的运气。

从司法院提供的统计数字,采用「重大事由」判决离婚的比率,从1998年的7%,逐年提高到2007年的50.8%,至今已经有超过半数的判决离婚准用重大事由判离(见图一),也就是说,当事人不见得要举出某一特定事由才可以诉请离婚,而可以列举各种无法维系婚姻的事由,请法官判决,显示法院对於裁判离婚标准倾向愈来愈宽松。但不见得所有民众都知道现在较易达成裁判离婚,反倒是可能看到严格的条文限制就吓退了。

即使勇於上法院,婚姻的当事人还是必须对簿公堂、互揭疮疤,想离婚的一方仍必须指陈对方让人无法容忍的事由,好说服法官婚姻无法维系,这等於是逼迫想离婚的一方,在法庭上和对方撕破脸。即使当事人体认到婚姻关系没有绝对的对错,或是像潘越云这般顾虑孩子心情,而只想要与对方好聚好散、和平分手,但只要对方不签字离婚,除非撕破脸上法院,只有默默隐忍一途、徒留形式上的婚姻空壳。

不过,人都有情感需求,当配偶无法和自己建立亲密情感,而想从他人获得,就得冒着被抓奸的风险。以台湾现行的法律,被抓奸并非赔钱、道歉了事,而是触犯刑法、可能要坐牢的,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也就是说,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国家当成罪犯来处理,和偷窃、抢劫等犯罪行为等同。

我们想问的是,对於这些虽然想离婚,但为了孩子、为了情分,还想与对方保有最基本友好关系的当事人,难道就只是因为对方不愿放手,就得禁锢自己的情感需求,再也无法和其他人建立亲密关系吗?还是我们要逼迫当事人在公开场合数落与言语攻击其配偶,只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?若当事人在这种两难的情况下,与他人建立了亲密情感,国家再用刑法惩罚个人情慾,真的合理吗?台湾离婚制度长久以来的不合理,以及迟迟无法除去的通奸罪,这双重桎梏等於是国家陷人民婚姻成为逃不出的炼狱,又耗费国家资源介入成年人情慾关系,逼使人民背负触犯刑事法律之污名。好聚好散、和平分手,为何如此之难?

国家不该惩罚成年人你情我愿的情爱关系

由於以现行法律,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仍旧是犯罪行为,因此只要怀疑配偶外遇,就可以会同警察破门查看。我们虽然可以理解被配偶背叛的痛苦和伤害,但是,我们是否应该换个角度思考,成年人的情感恩怨,动用到国家警察和司法体系来处理是否适当?当青少年发生情感纠纷,成年人总会以好聚好散加以劝说,但为什麽当婚姻中的双方发生情感纠纷,就得请出警察来破门抓奸?警察的工作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治安,我们真的希望花费国家警力处理私人情感恩怨吗?

虽然我们不支持国家以刑法惩戒外遇出轨的人,但这并非说,我们支持婚姻中欺骗性的外遇行为,欺骗虽然会严重破坏两人的信任关系,伤害另外一方的情感,但是欺骗是否严重到需要成为一种刑事罪罚,确实值得商议。

如果我们认为婚姻缔结为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契约,那麽在没有获得对方同意下,和他人发生性关系,最多就是背弃了婚姻契约中的守贞约定,那麽,我们要求背约的人负担民事赔偿责任是合理的。而台湾现行的法律,已经可以针对配偶外遇提请民事赔偿,等於已经保障被欺骗者的权益。

更何况,和他人发生性行为,其所伤害的是配偶的情感,而非损及配偶自由、隐私、财产…等等基本权利,国家警察在这个时候介入私人生活,不但不是维护人民的基本自由,反而成为抓奸者的打手,侵害另一方的性自主权。

通奸罪的存在 无法拯救婚姻

虽然抓奸新闻时有所闻,但大家或许没有注意到,最近几则新闻都出现抓奸者反被告「妨害秘密、伤害罪、入侵民宅、妨害自由」…等罪刑,而这些罪刑往往高於通奸罪,也就是说,即便成功告赢通奸罪,自己可能因为抓奸手段非法,而被判处更重的罪刑。台湾通奸罪最高刑期为一年,但从近年来的判例,法官很少判超过六个月,但是一旦涉及非法监听,则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提出这样的数字,并非告诫大家要用合法途径抓奸,而是想提醒抓奸的人,侵害他人隐私、妨害他人自由比起情感上的背叛,在现今这个社会更难被接受。

当本会在倡议废除通奸刑事罪时,曾遇到多位律师表示,很多大老婆抓对方通奸,不是为了惩罚对方,而是因为通奸足以构成离婚事由。就如同前文所说,我们了解当婚姻出现困境,对方却迟迟不愿意签字离婚的痛苦,但是,如果当事人一定要走向判决离婚一途,「抓奸」不见得是必要当然的手段。

若从这几年判决离婚的事由变化可以清楚看到,采用对方与他人合意性交而裁判离婚的个案已经越来越少,到2007年只有不到0.1%,一年不到100人采此理由进行判决离婚;反倒是采重大事由离婚的比率,到2007年已经超过五成。也就是说,连法院都倾向从宽认定离婚事由,因此如果真的要走向裁判离婚一途,抓奸也不见得是必要手段。

惩罚外遇的性别不平等效果

过去一谈到外遇议题,内心浮现的故事版本总是可恶的先生,背弃在家辛苦带孩子持家的大老婆,逍遥自在的和年轻貌美的姑娘勾搭。但是,这个外遇图像忽视了已婚女性的情慾需求,也凸显了这个社会对女性外遇的无法容忍。

国科会社科中心博士後研究员官晓薇根据1999年到2005年法院裁判通奸罪的统计数字进行分析,发现被告通奸的丈夫,有50%的机率被撤回提告,但是对於被告通奸的妻子,只有23%被撤回,也就是说,丈夫对於妻子的外遇是更加无法容忍。因此,即便先生被告通奸的人数多於太太,但是如果根据判决确定数字,最後妻子被定罪的人数还多於丈夫(太太被判刑209人,先生被判刑181人)。

此外,多年来妇女团体也指出,多数妻子会撤销对丈夫的提告,却保留对女性第三者的告诉。从官晓薇博士所做的统计,确实可以发现,女性第三者被提告的人数已经远高於丈夫(女性第三者被告人数为512人,先生为420人),若再算入丈夫被撤回告诉的人数远多於第三者女性,最後先生被提告的人数只有210人,而女性第三者则高达349人。

从法条来看,通奸罪看似「性别平等」的男女都罚,但是若从实务操作的面向来看,通奸罪的存在,却造成了惩罚更多女性的效果,无论是惩罚女性第三者,还是惩罚外遇的太太。通奸罪也无法阻止社会上普遍可见的男性外遇,但是受到刑法惩治却是女性为多。这也突显了刑事通奸罪罚的不合理性,因为一条看似平等的法律,却因为社会对於男性外遇的容忍远远高於女性,造成性别不平等的法律效果。

实务上我们也看到许多妇女花大钱抓奸,却常不被法官采用为有效证据,可能被偵探社坑钱,又无助於挽回婚姻,丈夫仍不回头、甚至帮第三者出钱解决官司,或反告原配「妨害秘密、伤害罪、入侵民宅、妨害自由」等更重的罪刑。而原配在反覆抓奸的过程中,心理上也一直处於不断撕裂伤口、难以平静复原的状态,而孩子也被卷入情绪风暴。而刑法中若继续保留通奸罪,也就持续正当化媒体报导名人外遇隐私的藉口。

因此我们认为,与其耗费国家警察及司法资源,由国家出面来鼓励情感上的报复主义,不如将国家资源转为提供更多婚姻谘商及情感教育的管道。因此本会认为应推动修法,去除刑法中的通奸罪,保留民法求偿途径,让婚姻回归民法及情感谘商教育的解决之道。

至於离婚制度的相关修法,目前妇女团体有提出分居制度及调解离婚的草案,亦即向法院提出裁定、登记分居,满三年後可诉请离婚,但这三年中必须尽到父母抚养子女等义务,并协调处理离婚後的夫妻财产分配、子女监护权等各项效果;或是由法院的调解委员会来处理离婚事宜。我们希望在现行法律的协议离婚及裁判离婚的两个极端之外,能够开展出其他的选项让民众选择。离婚或外遇当然是复杂的情感问题,但国家应推动制度上的修法,以及多提供婚姻谘商及情感教育,让人民私领域的情感问题可以朝向和平分手、好聚好散,培养出尊重个人隐私及情感独立自主的文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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