桂蓮學校才剛畢業,就透過長輩的介紹嫁進鄉裡有財有勢的陳家,鄉人當時直稱桂蓮有福氣。由於婚後數年,桂蓮一直未替陳家添個一丁半子,先生便在婆婆的授意之下,以隆重的婚禮將懷有身孕的外遇對象迎娶回來。被冷落的桂蓮不滿先生與婆家的現實無情,但法律能保障她嗎?
由於我國採一夫一妻制,桂蓮的先生既已與桂蓮結婚,又再以隆重婚禮將懷有身孕的外遇對象迎娶回家,這樣的行為已明顯構成重婚罪。
如果桂蓮提出告訴,她先生將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,「有配偶而重為婚姻」之行為,將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而且重婚罪並不是告訴乃論罪,也就是任何人都可以去檢舉,檢察官知道了,便要加以偵辦。
而外遇第三者已懷孕的事實,表示先生在與桂蓮有婚姻關係時,即發生與人通姦行為,還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,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」的通姦罪。判決確定的話,桂蓮還可向先生要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。
另外,如果桂蓮已不眷戀這段婚姻,她可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的事由,以先生有「重婚」或「與人通姦」行為,請求判決離婚,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六條,桂蓮還可以向先生要求財產上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。
*資料來源: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