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:春娇与先生相处不睦,经常三天一小吵、五天一大吵,因为担心夫妻间相处的模式会给小孩子有不好的影响,最後终於达成共识要离婚,但是两个人都想要子女的监护权,也互不相让地分别提出对对方不利於争取监护权的一些证明。後来春娇在朋友劝说下,决定采取平衡的办法,与先生谈要「共同监护」,但先生不肯,请问春娇该怎麽办?
桂梅君律师详解:
依据我国民法第1055条第一项规定「夫妻离婚者,对於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,依协议由一方或双方共同任之。未为协议或协议不成者,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、主管机关、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或依职权酌定之。」如果春娇和先生就小孩监护始终无法达到共识,春娇可向法院提出「酌定监护权」请求,由法院依「子女最佳利益」决定谁最适宜任监护人。
如果春娇和先生离婚时决定「共同监护」子女,表示两人离婚後都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,子女的重要事项要父母两人同意,对外要都盖章才完整,所以子女某些对外事务上,相关机关会要求父母两人均签名盖章才算数。因此,如果春娇和先生本来就容易意见不合,为了避免日後为决定子女教养事项再生摩擦,还是以「单独监护」较好。
但是,如果采用「共同监护」的方式,春娇和先生仍是可以就不同阶段订定弹性的书面约定,例如子女和哪一方居住、另一方如何探视子女,扶养费如何分摊,双方如何配合等等;而且日後有一方改变主意,或情况变更,例如一方再婚不愿履行共同监护时,仍可经双方同意改为单独监护,或一方再向法院提出「改定监护权」请求,由法院来帮父母决定。
*自由时报/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